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
《苏州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
苏州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第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五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每年初(第一季度内)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次年初重新核定。
第六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党费计算基数
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在职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预扣养老保险、预扣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在职所得税仅指计算基数产生的在职所得税,不包含奖励性绩效及其他收入所产生的扣税金额。针对特殊岗位、高端人才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独立学院、附属医院等单位中的在职党员,以及其他编外合同制人员中的党员,其工资结构与一般教职工差异较大的,可由所属院级单位党组织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计算基数的确定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含其他津补贴。
2.党费交纳比例
在职教职工党员,根据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
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第七条 全日制学生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院级单位党组织批准、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院级单位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基本情况,党委组织部将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通过市委组织部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并上报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开具大额党费收据。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并报院级单位党组织备案,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将交纳党费情况作为党员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基层党支部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月收齐党费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留存有关凭据。院级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做好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于每月20日前将本单位收缴的党费汇入学校党费账户,同时向党委组织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规定,每半年将全体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15%上交苏州市委组织部。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各院级单位党组织交纳的党费,按照一定比例下拨给各院级单位党组织使用。各院级单位党组织应按一定比例向所属党支部下拨党费,让支部活动能够开展起来,让党员能够感受得到。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 在遵循上条所列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六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具体标准参照附件《党费使用相关项目补充说明及报销注意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使用下拨党费时,须持符合党费开支范围和财务规定的正规合法票据,经院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审批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账目。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费以党委组织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由财务处配备会计和出纳负责党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
财务处为各院级单位党组织设立党费专用项目,确保专款专用。附属医院、文正学院和应用技术学院的党费账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单独设立。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存入我校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党费账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各院级单位党组织要建立严格的党费管理制度,党(工)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支出的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核把关。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和院级单位党组织共同负责对基层党费具体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各级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费审查小组要在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代表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院级单位党组织通报。各院级单位党组织要向本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代表或党员的审议;每年初要通过学校财务平台认真自查党费工作台账,并就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签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院级单位党组织党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推动,促进责任到位、管理规范,确保合理、高效、安全地使用党费。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党组织、党员和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党费使用相关项目补充说明及
报销注意事项
一、党费使用相关项目补充说明
1.教育培训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教育培训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是指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教育培训活动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依托党校和党员培训基地进行。不允许搞委托培训,更不能层层转包。绝对不允许委托给民间培训机构,甚至是旅行社。培训标准不能超过550元/人/天(不含往返交通费用)。
自行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如需用餐,参照学校工作餐报销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离开苏州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但个人不得领取交通和伙食补贴。涉及用车租车的,按照学校校内用车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师资费是指邀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主题党课等产生的费用,参照学校劳务酬金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
场地费是指用于开展教育培训、“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等所产生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标准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门票费、讲解费是指参观红色革命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党建科教场所产生的门票费、讲解费、现场教学费,以及组织观看教育影片所产生的费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产生的费用
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且须符合学校有关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购置规定,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3.党内表彰产生的费用
党内表彰所产生的费用是指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制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奖励费用。
学校党委表彰奖励个人一般不超过3000元/人/次,表彰奖励集体一般不超过5000元/次;院级单位党组织表彰奖励个人一般不超过2000元/人/次,表彰奖励集体一般不超过3000元/次;一年内一般不重复表彰奖励。党内表彰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产生的费用
补助生活困难党员所需费用一般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的费用。学校党委慰问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人/次,院级单位党组织慰问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人/次;慰问品价格一般不超过500元/人/次;一年内一般不重复慰问。
5.劳务费
在党内活动组织开展过程中,对于被邀请作咨询、参加各类评审的校内外专家,以及其他付出额外劳动的学生或工勤人员,可支付适量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学校劳务酬金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注意事项
1.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教育培训等活动的报销,须附活动总结或通讯(含文字、图片)。
2.讲课费、个人奖励金、劳务费等须通过“苏州大学网上预约报账系统”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集体奖励金划拨至党(工)委党费项目号。
3.不得单独报销餐费、食品等费用,实行“一事一结一报”,报销时需提供《工作餐审批表》和原始票据。
4.涉及用车租车的,校内用车结算时须附《校内用车单》,长途用车费用结算时还须提供过路(桥)费票据;校外租车费提供发票并附用车清单。
5.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订阅或购买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报销时参照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物品清单,如发放给个人需附签收单。
6.发放困难补助可直接打入其本人银行卡,如需发放现金的,要先办理借款手续,由两名党员经办领取现金,看望时交给慰问对象并在发放单上进行签收。发放完毕后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名确认,盖党组织公章,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发放慰问物品的,如实开具发票,并附具体文字说明及慰问人员名单。
7.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门、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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